国际观察|美式双标和纵容持续祸乱中东
如要确保监察机关调查所得的实物类证据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实属必要。
[17]而邓小平也肯定了这一改革方式的重要意义。因为宏观上对改革的整体方向与进度有所把握,对改革每个阶段的任务有着较为清晰的预估,对改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与矛盾有充分理解,才能够稳妥地为改革活动添置条件,才能符合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要求。
这意味着,授权主体对于是否修改相关法律并不能作出完全妥善的判断,如果直接在全国范围内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效果不佳,其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必须区分不同的改革事项与不同情况,合理选择不同方式。《立法法》(2015)第13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所生成的法律修改的试验模式。在《立法法》(2015)通过并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此类授权决定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等。[37][美]汉密尔顿、[美]杰伊、[美]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64页。
因此对法律进行修改既要及时,又必须审慎。《立法法》(2000)第7条将《宪法》第67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表述原封不动地纳入其中。而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6]所以,虽然本文目的在于对《立法法》(2015)第13条的性质、功能等方面进行阐释,但是在进入讨论之前,文章将首先回顾并尝试厘清研究者们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此类授权决定不同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地方试验,尽可能地控制改革风险与降低改革成本。虽然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不是法律修改,但二者紧密关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
[7]蔡金荣:《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法理问题——以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法学》2014年第12期,第62页。所以,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此类授权决定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内容这一问题,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满足《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则有权修改非基本法律,同时也有权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不与基本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17]而邓小平也肯定了这一改革方式的重要意义。因为宏观上对改革的整体方向与进度有所把握,对改革每个阶段的任务有着较为清晰的预估,对改革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与矛盾有充分理解,才能够稳妥地为改革活动添置条件,才能符合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要求。这意味着,授权主体对于是否修改相关法律并不能作出完全妥善的判断,如果直接在全国范围内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旦效果不佳,其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必须区分不同的改革事项与不同情况,合理选择不同方式。
《立法法》(2015)第13条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所生成的法律修改的试验模式。在《立法法》(2015)通过并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此类授权决定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官制度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等。[37][美]汉密尔顿、[美]杰伊、[美]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64页。因此对法律进行修改既要及时,又必须审慎。
《立法法》(2000)第7条将《宪法》第67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表述原封不动地纳入其中。同时,这一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附件1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四至范围分别进行了细化到街道为单位的说明。
综上所述,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并非法律修改,而是法律修改的试验模式[16],而《立法法》(2015)第13条则是对此种试验模式在法律层面的明确。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是试验立法这一思路演变出的一种新的制度。
[28]参见吴邦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年第3期,第333页。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作为法律修改的试验,势必将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36]法律的变动将削弱法律的稳定性,而缺乏稳定性的法律将可能成为社会上比较勤奋而消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37]。因为从法律文本来看,《立法法》(2015)第13条已经明确只能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而法律废止的试验则要求暂时停止适用整部法律。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明确该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中涉及的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有效。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以试验方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都产生了影响。而正是对于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认定的差异导致了论证结果的差异。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形式主要包括三种:修订、修正案、修改决定。小前提则是争论焦点,在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是否是法律修改这一问题上,研究者们的立场截然对立。
同时还可以对实践效果尤为突出的相关调整及时作出评估,进而提前修改相关法律,前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的修改便是如此。因此,有学者就赞赏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做法,认为通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来进行试验,解决了改革措施合法性的难题[25]。
因此,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并非法律修改。可以看到,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指导下的地方改革试验,并不是零碎式的改革策略,而是分阶段、有目标的渐进式改革。十一届人大法律修改数与法律制定数之比达到了2.42:1,是五届人大法律修改数与法律制定数之比(0.12:1)的20多倍。[23]由此可以看到,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将谁来改、改什么、何时改、何地改等问题都加以明确,而这些内容的明确,有助于受权主体更加准确地贯彻授权事项,也有助于防止受权主体滥用或闲置被授予的权力。
[2]下文将这五个决定为代表的授权决定称为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例如,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相关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思路、阶段目标都进行了阐述。
作为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的文本载体,《立法法》(2015)第13条本身就规定启动这一模式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33]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154页。
[14]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两项授权决定之后,又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而前面两项授权地方改革试点决定随之失效。[9]需要指出的是,也有研究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此类决定中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虽然是法律修改,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作出授权。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下位法不可能与上位法展开达尔文主义式的竞争。同时,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也与《立法法》中的变通规定相类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学者认为虽然《立法法》(2015)新增加的第13条为此类授权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在宪法学理上的正当性依然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范进学明确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系列行为的合法性,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4]。
(见下表[30])在九届人大立法工作中,法律修改数(41件)超过法律制定数(35件)。[27]例如,1979年4月,习仲勋及其同事根据谷牧的建议提出,希望允许广东全省实行特殊政策,使其能够采取灵活措施,吸引生产出口商品所必需的外资、技术和管理方式。
邓小平顶住批评声音,完全支持了习仲勋等人提出的方案,并保证中央虽然没有钱,但可以提供政策,让广东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此条文实际肯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5年2月)。
参见简方洲:《安徽宣城试点农房流转调查》,《东方早报》2008年7月14日,A14版。从反馈的实际效果出发,运用地方知识为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发现中央在修改法律文本时可能无法预料到的问题,更避免立法中出现致命的自负(fatal conceit)。